
保险公司14大理由拒赔 投保人应如何应对 通常保险公司在拒绝赔付保险金时,会找出一大堆理由来,其中许多是和客户的行为相关的,在此我们列出了保险公司拒赔的14大理由,保险客户可以逐项对照,将拒赔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真要以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合理,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为自己讨回公正。
拒赔1 未如实见告 ●案例: 2003年11月30日,张红(假名)购置了一份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约,被保险人是王刚(假名,张红的丈夫)。2007年12月9日,王刚被查出患有肝癌。此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决议终止保险条约,理由是张红“过失未如实见告”。
但张红称自己不知道王刚是乙肝患者,自己并不存在居心或过失。但在庭审时,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王刚向医生陈述的患有乙肝20多年的病历记载。
法官认为,张红虽不是居心带病投保,但她是可以知道被保险人恒久身患疾病,主观上是有过失的。最后,张红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同意这一申请。缴费五年之后,张红及其丈夫却未能获得希望中的保障。
●分析: 去年新《保险法》实施后,增加了一条“不行抗辩条款”(A16),详细表述为:“投保人居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推行前款划定的如实见告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议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排除条约。前款划定的条约排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排除事由之日起,凌驾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条约建立之日起凌驾二年的,保险人不得排除条约;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负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后如果因为类似的原因被保险公司拒赔,消费者一定要心里有数,自己详细到底是什么情况,能否用这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来反驳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TIPS: 必须提醒的是,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老老实实地填写康健见告书上的各种书面询问,纵然自己已经患有一些疾病,或者曾经患过一些疾病,也纷歧定带来拒绝承保的效果,反而是对投保方未来正常理赔的一个有力保障。反之,隐瞒一些重要事实,即便让你按普通价钱买到了保险,最后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拒赔2 保险事故与投保险种差池应 ●案例: 刘太太于2008年5月6日为先生投保了一份分红型终身寿险,当年9月初,刘先生因为罹患胰腺炎住院泰半个月。此前刘太太投保时,听说隔邻邻人因为胃炎住院,最后获得保险公司三千多元的理赔。于是,她也马上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
最后,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上面说:“刘先生投保的险种为终身寿险,保险责任中不含医疗保障。” ●分析: 种什么花,得什么果。买什么样的保险,负担什么样的责任。
刘太太显然属于保险“文盲”人群。好比,寿险可以保疾病身故,也可以保意外身故;意外险则只能保障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最多有附加的意外医疗。 若发生的保险事故与所投险种完全“风马牛不相及”,保险公司固然会拒赔。
这次,刘先生是因为生病住院,与他的终身寿险的保险责任完全差池应,怎么能获得理赔呢? ●TIPS: 固然,有时候,被保险人遭遇的某一件事故,到底是否属于自己投保险种里的保险利益之一,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会有争议,双方可能会有差别的看法。此时,投保方固然要争取有利于自己的说法。 拒赔3 保险除外责任 ●案例: 南京曾经有一个惊动全国的保险案例。
丈夫开车抵家门口时,不小心撞到了妻子。妻子受伤住院,花了几万元。妻子住院期间,丈夫想起车辆上了圈外人责任险,就找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却将他拒之门外。丈夫很是不解,而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撞到自家人,保险公司不赔。上海也曾发生过类似的案例,帕萨特新车主在管理车牌,倒车的时候把妻子撞死了。
●分析: 如果保险事故被列在保险条约的“责任免去”,就会被拒赔。由于车险圈外人责任险中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列在免责条款之列,因此妻子被自己撞到属于“撞了也白撞”。 同理,寿险、家庭产业险以及其他责任保险中都有“免责条款”。
差别险种在此条表述中会有一定差异。好比,康健医疗险中通常将罹患艾滋病(AIDS)列为除外责任,将战争、核武器等导致的事故列为除外责任。家财险中通常把地震列为除外责任。
车险中通常把无证、非法证件驾驶、酒后驾驶等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列入除外责任。 ●TIPS: 保险条约中都市有免责条款,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投保人一定要仔细阅读,制止日后泛起争议。
固然,如果发现保险条款中自己写法有问题,也可以提起辩说,先讨论这份保险条约是否合理、有效。 拒赔4 “视察期”免责 ●案例: 去年3月26日,老王给自己买了一份终身寿险,附加终身重大疾病险。
5个月后,老王发现自己罹患胃癌,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见告不负担保险责任,因为老王的保单虽然在3月26日已生效,但另有180天的重大疾病视察期,对视察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负担保险责任。 ●分析: 康健保险常有免责期(或曰视察期、等候期)的划定,指的是保险条约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纵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差别的产物责任视察期也不相同,如短期医疗险的视察期一般为30天,重大疾病的视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或者1年。
但免责期一般只在第一次投保时才设立,第二年开始在同一保险公司续保则不存在免责期了。 ●TIPS: 对被保险人来说,在免责期内罹患重病虽然概率很小,但这段时间究竟是保险“真空期”,在挑选康健险时也应该思量免责期的长度,尽可能选择免责期相对较短的保险。
拒赔5 代签名 ●案例: 4年前,李小明为年近六旬的父亲买了一份人寿(601628,股吧)保险。签保单时,其父亲正好出门服务了,于是便自作主张替父亲签了字,而在场的保险署理人没有提出异议。2009年6月,李小明的父亲病逝。当李小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对比签名字迹后,发现被保险人签名并非其本人所写,拒绝理赔。
●分析: 为保证被保险人的生命宁静,我国旧版《保险法》划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条约无效。 新《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是否要在保单上书面签名,有了新的表述,详细为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约,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条约无效”。
而以前老法是需要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好比,给老人买保险,老人是同意的,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达,那么子女代签名也是有效的。 ●TIPS: 为了掩护自己的利益,无论是亲人之间相互投保,还是公司老板给员工买保险,我们建议最好都能亲笔签名。
如果以前购置的保险有“代签名”的问题,投保人最好马上与保险公司联系,举行被保险人补签名或签名变换的手续。 拒赔6 非近因 ●案例: 七旬老人张英的子女给她投保了意外伤害身故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险。保险费每年8000元。 2008年8月,张英在下楼时意外跌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胫骨折,卧床治疗后引发深度肺部熏染,半年后去世。
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张英死于肺部熏染,肺部熏染并非意外事故,其死亡条件与保险条约约定不符。 然而张英子女从医生处得知,肺部熏染和骨折后恒久卧床不起有因果关系,跌跤—骨折—卧床不起—肺部熏染—死亡之间有很是精密的联系。
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本案中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两个,即意外骨折和肺部熏染。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该案的损因是意外骨折还是肺部熏染,《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是成为解决本案的基础。
从外貌看来,似乎肺部熏染强行介入了张英老人的死亡原因,从而切断了最初原因骨折和死亡之间的联系,但在实际中,医学专家认为,受伤卧床极易导致肺部熏染,与发生死亡存在一定的几率,老人死亡概率更大,三者之间因果联系可能性较高。在该案中,骨折究竟不是导致张英死亡的唯一近因,所以从公正合理原则出发,鉴于骨折、肺部熏染与死亡效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最后法院讯断保险公司负担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金30%的赔付责任。 ●TIPS: 对保险受益人来说,不能因为保险公司一纸拒赔通知书就“认命”,而要想想意外事故和死亡效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意外事故不是死亡的近因,会不会是死亡的诱因呢?如果认为是的,那就要有理有据地争取权益,哪怕像本案最后只获得30%的赔偿,这种努力也是值得的。
拒赔7 未实时报案 ●案例: 史东在一次驾车去外地谈生意的时候发生撞车事故。后经当地交警支队认定,史东应负担30%的车损责任。为此,史东在当地的修理厂修理完车后,支付了12230元。
由于有事情在身,加上修车延长了一天,史东第三天才回到上海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理由是其保险条约条款中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划定,而史东报案已是事发后的第三天,凌驾了48小时,因此拒赔。史东不平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划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实时通知保险人。居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实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水平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门,不负担赔偿责任。
"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作甚"实时",执法并没有明确划定。第二,就算没有实时通知,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固然理由。除非有证据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观上存在居心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没有实时通知,或者这一行为客观上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水平等难以确定的,然而此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法院最后讯断史东胜诉,责令该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条约赔偿史东的损失。
●TIPS: "未能在条约划定时间内实时报案"是不少保险公司拒赔时习用的说辞。我们呼吁保险双方当事人都应该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不应该借机诈赔,保险公司也不应借机拒赔。
万一因为疏忽延迟一两天报案而遭拒赔,车主也应拿起执法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固然,一旦发生事故,车主最好还是在第一时间报案,这样对自己和保险公司都最有利。 拒赔8 未定期缴纳保险费 ●案例: 2009年10月底,刚出院回家的彭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对其三十多天的住院用度、医疗用度举行理赔,共计13308元。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彭先生未实时缴纳保险费,保单已经中止。 原来,彭先生投保的该份医疗险需要每年续保、缴费,正常缴费时间为每年的5月20日。
然而他因为事情忙碌给忘记了,这一拖即是好几个月,直到彭先生生病住院,保费仍然未缴。 ●分析: 新《保险法》划定,条约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凌驾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凌驾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条约效力终止。这给予投保人一定缓冲缴费的时间一般被称为"脱期期"。
上例中,彭先生正是由于过长时间(凌驾60天)拖欠保费,导致保单中止,才遭到拒赔的。 ●TIPS: 保单中止并不即是保单终止,还是有"复生"的可能。
只要投保人重新足额缴纳保费,被中止的保单就能复效,且不需要经由繁琐的审核历程,保障就能恢复。人身险保单2年内都可以复效,凌驾2年不缴纳保费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单。 拒赔9 未提供须要质料 ●案例: 2009年5月,43岁的陈先生因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造成了手臂残疾。
当他带着身份证明、病历单、出院证明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告诉陈先生,他还需要提供意外事故证明、法医学判定书或医院判定诊断书。经由一番周折,陈先生终于取得了所有需要的票据,据判定效果,他属于五级伤残,最高可以获得20%的给付比例。
●分析: 保险事故发生后,要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水平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这对保险公司核赔事情会起到关键作用。 思量到申请理赔方可能并不相识究竟需要提供哪些票据,新《保险法》及最近出台的《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划定》表现,保险公司在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当实时见告相关当事人索赔注意事项,并指导其提供和确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当保险公司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时,应当实时一次性通知申请方,要求其增补提供。
●TIPS: 差别险种、差别保险公司、差别风险事故所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并不相同,读者最好能自己做一个简朴的归纳。 拒赔10 弄虚作假 ●案例: 今年1月,保险客户报案,要求理赔住院用度。该名客户投保的是一份住院津贴型保险,逐日住院可获得补助200元,此次出险是因为头晕住院。在投保单上,她填写的职业是谋划一家通讯店。
保险公司核赔人员在检查票据时发现,她并非通讯店老板,而是一名医院护士,住院期间还在上班(上班的医院和住院医院不是同一家)。 深入观察后发现,这名护士至少在8家保险公司购置了保险,其中大部门为津贴型,逐日住院可获100至200元的赔偿。
这些保险公司中,有些已经对她此次的住院举行了赔付。由此,保险公司给出了"拒赔"。 ●分析: 在此,我们提醒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在保险历程中,为了让保险公司切实推行赔偿责任,大家应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以最大诚信原则出发,这样才气堵上保险公司拒赔的"嘴巴"。
拒赔11 理赔凌驾时效 ●案例: 2004年6月5日,一辆公交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主何某受重伤,两车俱损。6月25日,交警作出了公交车驾驶员雷某负全责的认定,并出具《门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006年12月31日,事故双方在交警的主持下告竣调整,公交公司肩负医药费40万元,并一次性赔偿何某88万元。
在向何某支付了赔款后,公交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已经凌驾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的保险金索赔时效。
●分析: 上述案件围绕的焦点是保险理赔时效。新《保险法》的详细表述为: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盘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盘算。
如果相关证明、资料不够齐全,新《保险法》中要求保险公司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于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行支付相应的差额。 拒赔12 客户自身扩大的损失 ●案例: 2007年夏天,台风暴雨袭击上海。
彭先生的雷克萨斯车在内环高架上进水,彭先生下车一看,熄火了,于是他上车重新启动发念头,效果导致发念头进水了。彭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效果保险公司说因为是彭先生自己重新启动车子后导致发念头进水,因此发念头的损失不能赔。
可谁人发念头是全车最贵的部件呢。 ●分析: 专业人士提醒,如果遇到会影响其他配件使用的情况时,千万不要自己处置惩罚,宁肯要求保险公司派车过来施救,否则,由自己操作所造成的扩大损失部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因为车险条款的保障工具是处于宁静运行状态的汽车。
●TIPS: 车子发生事故后,在保险公司人员还没到达时,车主可以自己拍张照。车主自行拍摄的照片也能给保险公司处置惩罚理赔案件提供有利的资助,可为后期理赔淘汰许多贫苦。 拒赔13 自杀免责 ●案例: 2006年4月28日,严某为其9岁的女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
次年3月22日晚,严某的妻子刘某携带其女儿从11层办公楼跳楼死亡。经认定刘某及其女儿的死亡性质为自杀。
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严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分析: 新《保险法》对于"自杀",已经明确增加了一条细致的新划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约,自条约建立或者条约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负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像本案中的严某之女,年仅9岁,属于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智力状况和认知水平较低,无法正确明白其行为的性质和预见行为的结果,所以如果根据新的法例,将不组成居心自杀,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TIPS: 有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罗10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和间歇性神经病人)两年内自杀是否适用免责条款,现在尚无定论。
并请家长以及孩子,另有神经病患者,珍惜证明。 拒赔14 保障逾期 ●案例: 程小姐因为骨折住院,五天后医生给她钉了钢钉进去,半年后,取出了钢钉。前期的医疗用度,程小姐从保险公司索赔到了,可是最后去钢钉的钱,被拒赔了。保险公司表现,她的意外医疗险,只能理赔意外事故发生后180天内的医疗用度,取出钢钉时已经凌驾了时间期限,所以不能赔。
●TIPS: 如果被保险人要接受一个比力恒久的治疗,可是保险要逾期,或者将会凌驾约定的保障期限,那么不如和保险公司批注这一点,大家约定结算方式,未来的某一笔医疗用度算在当期责任里,未来可以赔付。或者提早将药品等开出来,以便获得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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